為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領域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規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,省科技廳組織修訂了《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管理細則》(以下簡稱《細則》),并于2021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。
一、制定背景
2018年5月,省科技廳印發《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科技計劃項合同書管理細則(試行)》(粵科規范字〔2018〕2號)(以下簡稱《合同書》),對2013年出臺的省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管理的實施細則進行修訂。《合同書》出臺以來,省內外科技形勢發生較大變化,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在科技領域“放管服”、科研經費使用、承擔單位科研自主權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,出臺了一系列政策,省科技廳也相繼出臺《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管理工作規程》等文件。為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最新文件精神,釋放科研活力,省科技廳組織對2018年《合同書》修訂工作。
二、主要依據
1.《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粵府〔2019〕1號)
2.《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》(粵財規〔2019〕5號)
3.《廣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粵科規范字〔2020〕1號)
三、主要內容與特點
《細則》共五章十七條。包括總則、任務書的內容和格式、任務書的簽訂、任務書的變更管理、附則。與近幾年我廳省級科技計劃管理實際情況,對2018年《合同書》相比,《細則》主要對任務書簽訂、任務書變更管理、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職責等進行適當調整。
(一)任務書的簽訂。2018年《合同書》中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分配資金不得低于40%的要求。根據近兩年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實施情況,在本輪任務書修訂中,提出“項目承擔單位應原則上分配省級財政資金最大份額”,“項目參與單位為省外企業的,原則上不參與分配省級財政資金”。
(二)任務書變更管理。落實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賦予承擔單位、項目負責人更大科研自主權。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,科研經費直接費用、間接費用、合作單位間各項費用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。在研究方向不變、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,技術路線、研究方案和項目組成員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。
(三)專業機構職責。根據廳屬單位機構改革情況,將專業機構寫進任務書管理細則,明確專業機構在任務書管理過程中的合法定位與職責。任務書提出,專業機構具體實施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。